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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研院关于鼓励职工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

发布时间:2006-07-12     所属分类:新闻资讯     阅读次数:8243

 为了不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,优化队伍结构,院决定鼓励在职职工自费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,并对完成学业取得文凭的职工给予鼓励和奖励。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:

一、鼓励学习的专业范围:区域地质调查、地质矿产勘查、地球化学勘查、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、测绘工程、物探专业。

二、符合下列条件者院鼓励参加成人教育学习:

1、思想进步、热爱地质工作、能吃苦耐劳、服从组织分配的本院在职职工;

2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(包括技校毕业生),男性40岁以下、女性35岁以下、身体健康、能够适应野外艰苦环境者;

3、己经取得大专以上学历,但所学专业并非我院当前急需专业的同志,也可参加第二学历的学习;

4、在岗职工征得实体负责人同意后,可在不脱产的情况下继续深造学习。

三、学习方式:参加学习的同志可根据本人自身条件,采取不同的学习方式如脱产、不脱产、半脱产;短期或长期;面授、函授、网络、自修等。学习院校以本人联系为主,院亦积极提供有关院校和专业的相关信息。

四、审批程序:

1、符合上述条件参加学习的下岗职工,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提交院人事部门审批;在岗职工参加学习,由本人写出申请,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审批。提交的申请中须注明学习院校及专业;

2、人事部门收到申请后,根据本规定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以及学习院校和专业,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办公会议研究确定。

3、如无特殊情况,院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7天内答复本人。

五、鼓励经济政策。经院同意参加规定专业学习的职工,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文凭后,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和奖励:

1、下岗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,并取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,院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。

2、下岗职工脱产学习期间,下岗费标准不变,院每月另补助100元。

3、在岗职工取得大专毕业文凭,院一次性奖励2000元;取得本科毕业文凭,一次性奖励3000元;取得研究生毕业文凭一次性奖励4000元。

4、对于符合学习条件、本人确无经济能力支付学费的下岗职工,院可向其提供一定数额的无息贷款,贷款额度不高于年学费的50%。职工毕业后院将分期从本人工资中扣回贷款。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文凭,院从本人下岗生活费中扣回贷款。

5、职工在学习期间需要实习时,院将提供实习条件;完成学业取得文凭后院优先安排上岗。

6、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大专以上文凭者,不享受上述鼓励政策。

六、其它:

1、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参加学习但尚未毕业的职工,如所学专业符合院规定范围,可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,剩余学年可享受相应鼓励政策。

2、本规定从200641起执行。

 

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